公司于2002年9月6日与北京万通金璐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北京博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公司将5000万元资金交由被申请人“委托理财”,被申请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将本金连同收益一并归还给公司。
由于本次仲裁所涉及的应收债权,已包括在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项下公司置出给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应收债权之内,因此本次仲裁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